
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发布时间:
2015-07-11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4年12月1日通过了《安法》的修改,习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关于安全生产“红线”:人命关天,牢牢坚守生命红线,安全发展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关于安全生产摆位: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要注重标本兼治、抓住源头、综合治理;要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常、长二字,经常、长期抓下去。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关于深刻汲取教训:要深刻汲取安全事故带来的教训,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了解新安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学习:
一、新安法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机制。安全生产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的安全生产机制。
二、新安法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1、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的相关规定;2、增加了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的规定;3、增加了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4、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5、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规定;6、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7、强化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8、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两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的要求;9、完善了部分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10、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1、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发包租赁的规定。
三、新安法加强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明确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和乡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了安全监管部门执行执法权限和生产安全隐患治理督办方面的规定;增加了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强制措施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规定。
四、新安法强化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新法实行“双罚制”,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安全之道,始于责任。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加强管理,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管控力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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